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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条码支付业务 规定商户收款限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4 15:57:21    浏览次数:615    评论:0
导读

12月27日17点,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ldquo;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lt;条码支付业务规范gt;的通知》,并配套印发《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自20

  12月27日17点,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并配套印发《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本世纪初,国内外各市场主体开始尝试将条码技术运用于移动支付领域,以提升支付便捷性和用户体验,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条码支付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在降低商户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剧收单市场乱象;出现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条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中仍存在风险隐患,也引发了支付安全的风险案件等。

  此次央行出台相关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强调业务资质要求、重申清算管理要求、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条码生成和受理、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主要措施。并针对条码支付技术风险提出了的针对性要求,对条码支付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分级并对对特约商户(小微商户)受理条码支付明确具体要求。

  业务规范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调业务资质要求。明确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 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二是重申清算管理要求。针对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支付机构直连进行商户拓展,进一步强化了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直连的现象,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三是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是规范条码生成和受理。提出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防护,静态条码应用管理、综合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等措施,保障条码支付业务的安全性。

  五是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从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商户风险评级、商户检查,以及交易风险监测,客户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业务风险管理。

  针对技术风险的针对性要求

  一是加强条码安全防护。采取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有效期控制、条码防伪识别等手段,提升条码生成、存储、展示、识读、解析、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护能力,有效保障条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是提升条码支付交易安全强度。针对不同条码生成方式,提出加密生成、定期更新、终端唯一标识绑定等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运用交易验证强度与交易额度相匹配的技术措施提高条码支付交易的安全性。

  三是强化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与预警。合理应用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建模等手段建立条码支付风险监控模型和系统,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并附加风控措施,对高风险交易及时告知客户资金变化情况。

  四是加强客户端软件安全管理。

  交易限额管理

  对条码支付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分级,发行条码的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风险防范能力等级,在确保风险可控和尽量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相匹配的日累计交易限额。

  使用动态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分级见下表。

央行规范条码支付业务  规定商户收款限额

  是否有碍于支付创新发展

  专家表示,通知和规范旨在指导相关单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开展支付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通知和规范提出的业务规范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非但不会制约支付创新发展,反而能够指引支付业务创新沿着安全规范的方向发展,确保创新业务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行业发展的稳健和长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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