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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如何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4 15:39:23    浏览次数:555    评论:0
导读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坚持上路行驶,有可能扣车并处以1000元罚款。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表决。  超标电动车过渡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坚持上路行驶,有可能扣车并处以1000元罚款。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表决。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上路可先扣车   记者了解到,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如果没有登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合规的将发放行驶证和号牌。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则将发放临时标识,给予3年过渡期。一旦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前的二审稿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没有申领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伪 造变造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并未作出处罚规定。   不过,今后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出门可能会被扣车并罚款了。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此外,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共享单车企业须增设保密义务规定   多地频现共享单车“坟场”,几十万辆共享单车被弃之荒野无人管理,共享单车挤占道路导致行人无路可走……今后,想将共享单车投向市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记者从三审稿中了解到,比如,按照总量调控的要求,企业有义务“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企业报送的信息中,要包括“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等内容。   而遇到投诉举报时,企业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三审稿中特别增加了企业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的义务。其中要求,企业要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不仅如此,三审稿中还增加了一项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消防通道及盲道全面禁停非机动车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禁停区域。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文中“一定区域”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便于市民理解和执行。   为此,三审稿中明确提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 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自行车租赁由“鼓励”改为“实施总量调控”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提出,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到现阶段,再提“鼓励”已经不合时宜。据此,三审稿中删去了“鼓励”的表述,而只是提出要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同时,三审稿还在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中,增加了“实施总量调控”的内容。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条款中,特别增加了“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和“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等四项内容。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免费发放   根据市政协委员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法规中应当明示“免费登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申请登记条款中,增加“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内容。   为此,三审稿中明确提出,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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