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企商汇B2B供求信息平台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采购经验 » 正文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赴澳调研药品采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15:55:44    浏览次数:688    评论:0
导读

近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孙志刚带队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就药品采购进行专题考察,看到了澳新两国改革理念对推进中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纵观澳新两国对药品供应保障走出的

近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孙志刚带队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就药品采购进行专题考察,看到了澳新两国改革理念对推进中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纵观澳新两国对药品供应保障走出的花钱少、效果好、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认为,中国应该把改革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建议将药品管理体制纳入“十三五”医改规划中进行统筹。   对于备受争议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不动摇,发挥医师、药师等各方因素,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改革。   据悉,特殊疾病用药申请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制度。通过考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建议应建立特殊疾病患者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制度。   “买药”: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不动摇   在药品招标采购走过的15年历程中,建议废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呼声从未间断过。2013—2015年两会上,医药界代表委员连续三年建议废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对此,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赴澳新调研后给出明确答复,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不动摇,逐步完善药品采购办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采购新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分类采购、带量采购的集采方向。健康界从国家卫计委近期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各地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将于2015年11月中下旬统一实施。   医改领导小组强调,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改革,提高采购管理能力。要注重发挥医师、药师、患者代表及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作用,共同为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出谋划策。   改革药品集采方式,当前要重点做好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谈判工作,降低虚高药价。对此,新西兰卫生部官员认为,与制药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和博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事业,投入一定人力和财力是值得的。   “管药”:药品管理体制纳入“十三五”医改规划医改领导小组此次赴澳新考察的最大体会是药品质量监管、医保目录确定、招标采购、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互为一体,换换相扣。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药品质量监管、价格控制、招标采购等职能都集中在卫生部,把药品管理各方面的资源有效整合成为一个“拳头”,建立联动机制,对药品制造商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使卫生部门在集中采购、价格谈判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而在中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是要落实卫计委、发改委、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食药监总局、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各方责任,缺乏联动机制。   医改领导小组建议,应组织力量对中国药品管理体制、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十三五”医改规划中统筹谋划,推动医药分开,破除以药养医,实现医疗系统、药品系统的高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近期发布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报告》指出,仅仅取消药品加成不能从根本上破除以药养医,更难以解决公立医院逐利问题。应该同步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定价、流通、招标采购机制改革。   “用药”:研究建立特殊疾病用药制度   医改领导小组调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发现,两国都建立了罕见病用药申请制度。例如,在新西兰,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 ,即使没有纳入补贴清单(相当于中国的基本医保目录),只要治病需要,政府也会给予补贴,但需要进行特殊申请。   具体做法包括授权、 、评估、特殊使用权专家小组等。在澳大利亚,对于一些特殊疾病但药品补贴清单中没有相应的 药物,医院可以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医改领导小组建议,中国应该参照澳新两国的做法,建立特殊疾病患者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制度,满足大病、罕见病患者用药需求,解决一些大病或者特殊疾病患者的看病负担。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hah.cn/news/show.php?itemid=4296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951186774@qq.com。
0相关评论
 

(c)2008-2019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2300059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