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企商汇B2B供求信息平台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焦点热闻 » 正文

食药监总局:外卖出问题订餐平台要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12:22:20    浏览次数:826    评论:0
导读

近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首部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出台,在抽检中采用ldquo;神秘买家rdquo;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

近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首部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在抽检中采用“神秘买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神秘买家”出手买样   据了解,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其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并对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票据等进行留存。   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因此,保证了真实性、公正性。   如果“神秘买家”抽检的网络食品不合格,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餐饮店应公示许可证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和第三方平台的审核义务提出了要求。   关于公示,办法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的信息。   在审核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对平台最高罚3万元   第三方平台不是网络食品的生产者,是否应该对网络食品安全负责?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接受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此次颁布的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什么是“严重危害后果”?   根据办法,其范围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hah.cn/news/show.php?itemid=2538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951186774@qq.com。
0相关评论
 

(c)2008-2019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2300059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