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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10:58:40    浏览次数:74    评论:0
导读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部规定。其中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部规定。其中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新闻类应用需先取得许可  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此外,意见稿中规定,今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不得传播涉个人隐私信息  此次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同时,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网站人员不得干预搜索结果  意见稿中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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